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消息,《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2月17日前反映自己的意见。
关于夜间的光污染问题,《规定》中提及两个重点:广场夜景照明不得用彩光。除重大活动外,公共广场夜景照明不得采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在公共活动区域进行产生光环境影响且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
广告牌光污染影响居民
严格限制使用探照灯、窄光束投光灯等强投光灯具和激光灯投射向天空、行人和住宅。除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禁止将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射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不按时关闭罚款5万元。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夜间22:30至次日7:30开启,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场、站台等场所的兼具公共信息公布的显示屏除外。居住小区及周边文体与商业场所设置不具备室外照明功能的广告、标识和招牌,引起居民投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该场所应在夜间23:30前关闭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不按规定时间关闭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时间关闭户外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光污染和光辐射的问题,《规定》中明确提到,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光辐射、光污染。相信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改善夜间光污染的问题,让户外广告在做好宣传时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