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玻璃幕墙,违反者最高罚款5万元;除重大活动外,公共广场夜景照明不得采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以 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于22:30至次日7:30开启,不按时关闭的,最高罚款5万元。目前,《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2月17日前反映自己的意见。
《草案》明确,玻璃幕墙、城市道路照明、桥梁及隧道照明、城市景观照明、涉光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此规定。消防、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以及公共安全需要的强光照明,不适用本规定。
目前关于光辐射的投诉量不是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市民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草案》明确,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光辐射、光污染。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光环境质量负责,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光辐射环境影响专家论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对现有玻璃幕墙的改造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涉光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光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光辐射环境影响论证,制定并推广实施相关技术规范。
草案亮点
住宅楼百米内禁设玻璃幕墙
四类场所禁止设置玻璃幕墙: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在禁止场所内设玻璃幕墙,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居住区住宅限设玻璃幕墙
六类场所限制设置玻璃幕墙:居住区内建筑物;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及毗邻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等。
广场夜景照明不得用彩光
除重大活动外,公共广场夜景照明不得采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在公共活动区域进行产生光环境影响且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
严格限制使用探照灯、窄光束投光灯等强投光灯具和激光灯投射向天空、行人和住宅。除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禁止将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射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不按时关闭罚款5万元
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夜间22:30至次日7:30开启,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场、站台等场所的兼具公共信息公布的显示屏除外。居住小区及周边文体与商业场所设置不具备室外照明功能的广告、标识和招牌,引起居民投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该场所应在夜间23:30前关闭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
不按规定时间关闭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时间关闭户外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