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证监局认为2013年度厦门信达及子公司开展的架子牛、阴极铜购销业务中,部分业务为代理业务或未承担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按总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导致2013年度多确认了销售收入9.04亿元。
对此,厦门信达表示,由于公司对收入确认准则理解不够全面和准确,造成2013年度多确认销售收入9.04亿元,也相应多确认了销售成本(对2013年度净利润无影响)。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合同条款以及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报酬等条件对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其次,《决定》还认为2014年3月4日,厦门信达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科技三项”财政补贴3000万元,并于2014年第一季度将该财政补贴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该补贴与子公司LED封装及应用产品项目有关,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够规范。
对此,厦门信达表示这系由于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在收到3000万元科技三项补贴时一次性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目前公司对该问题已进行了更正,后续将根据该项目开工建设、研发投入、渠道建设等经营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适时对科技三项补贴进行确认。
此外,《决定》还认为厦门信达2013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但未披露厦门市兴隆路9号多层仓库、汽车4s店租赁地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其原因.
对此,公司表示已经对报表附注项目进行了认真检查、复核,将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全部改正。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改)等有关规定披露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其原因。
厦门信达表示,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