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内参仔细研读后,发现此次最新《规划》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明确空间管控分区要求
以城市空间结构、公共活动中心网络、城市商业等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区依据,在建设用地内划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控的“展示区、控制区、禁设区” (以下简称三区) ,并根据三区管控与用地性质提出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
1.展示区:多样化、创意、新型
展示区,是指为服务商业经济发展可以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空间分布上主要对应上海 2035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等重要城市中心区域内商业商务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
在展示区内,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支持设置创意广告和采用新型展示形式。
高度:以建(构)筑物墙面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高度控制在 55 米以下;
尺寸: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宜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 40%,若超 40%,应论证其与所在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协调性(贴膜 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2. 控制区:有条件设置满足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宣传及公益广告的需求
控制区,分为一般控制区与严格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是指为服务城市公共功能和宣传所需可以适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区级及以上会展、文化、体育等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场站、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文化创意类园区、商务办公集中区域等。
严格控制区是指为促进小微商业企业经营,满足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宣传以及公益广告的需求,可以有条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除展示区、一般控制区和禁设区以外的区域。
在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整体有序。
高度:以建(构)筑物墙面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高度控制在 30 米以下;
尺寸: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 40%(贴膜户外广告设施除外,贴膜户外广告设施若超 40%,应论证其与所在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3. 禁设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设区,是指为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保护交通通行安全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其防护廊道、文物古迹用地、黄浦江和苏州河蓝线外侧100 米范围之内的滨水公共空间及其他特殊用地等。
禁设区要求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明确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
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功能业态需求相适应
(1) 针对不同性质户外广告设施提出不同的设置要求
(2) 针对不同类型建筑及场地提出不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应与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整体协调:
(1) 全市域禁止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2) 全市域禁止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3) 黄浦江(吴口-闵浦二桥)、苏州河(黄浦江-苏西闸) 河道蓝线外侧100米范围之内禁止设置面朝水域的户外广告设施
(4) 黄浦江河道蓝线外侧500米景物视距范围内第一界面和苏州河河道蓝线300米范围内第一界面禁止设置面朝水域的大型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在重大节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媒体立面景观照明设施发布广告的按临时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禁止设置以下户外广告设施:
(1)禁止占用公共交通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及跨越道路上方空间设置的(依附公交候车亭、公共电话亭、灯电杆上,以及跨越道路的建筑物上设置的除外)。
(2)禁止设置影响公共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消防栓、邮筒等设施 5 米范围内,市政管线(包括地埋线和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市政设施使用的情形。
(3)禁止设置影响公共服务设施安全有效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 5 米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小于 5 米的区域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以及其他影响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情形。
(4)禁止设置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在距离路口停车线 100 米范围之内的驾驶员有效视野中,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与其前方同向的交通信号灯、标志产生前后视觉重叠,影响交通信号灯、标志辨识的;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两侧 100米范围之内面对道路(与道路的夹角在 30 度以内的以及在 150 度以外的除外)设置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在道路红线外侧 8 米内设置独立式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在高架道路桥身(包括匝道)影线外侧 16 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墙面 10 米以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5)禁止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遮挡建筑外窗且影响建筑外窗向外正常开启,遮挡灭火救援窗标识,影响救援窗疏散、举高车作业以及其他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的。
4.控制光污染
(1) 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沪绿容2023[82] 号)中的照明要求,防止光污染。
(2) 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三区划分中用地性质、建筑性质、户外广告设施性质以及周边环境、设置高度的要求设置。
5.支持创新
(1)有条件地支持创新,鼓励在展示区内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打造上海的亮点地标。
(2)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方案需经市绿化市容局组织论证同意后,纳入相关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试验期期限为一年。
三.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管控要求
根据用地性质、建筑类型以及三区划分,对独立式、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明确了设置管控要求,形成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区分类管控总表》。
1. 明确了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形式: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立体造型、 (非灯电杆) 立杆旗帜、全息立体等。针对不同的场地条件,《规划》规定了不同的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和尺寸要求。
2. 明确了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形式:包括墙面静态(含静态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贴膜式户外广告设施、围墙户外广告设施、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投影类户外广告设施、旗帜式户外广告设施等。
除此以外,《规划》还介绍了本次设置规划的目的、原则、实施和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