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最低价中标”并非某个行业存在,而是各大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且不能凭着企业自身意志可以扭转的问题。尽管“最低价中标”被企业所深恶痛绝,但由于它是当前营商环境下的“自然”产物,导致企业明知有害无益,却也只能硬着头皮参与。因为再低的价格,也会有人去做,你不做就等于没机会。但是,“最低价中标”的危害非常大,它会助长企业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结果就是优汰劣胜。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中标价远远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引发企业偷工减料,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一分钱一分货,像LED显示屏这种涉及金额较高的工程性产品,招投标过程中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在“最低中标价”面前,往往是不择手段,涉及的隐性成本(如公关成本)非常之高。而且,LED显示屏项目很多是以政府部门招标为主体,其在招标过程中,在地方经济保护主义面前,可能还存在着诸如“控标”等问题,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排它性。结果,企业费尽心思,最后即使拿到项目,为有利可图也只能“以次充好”。很多时候,一项工程做下来,成了赔本赚吆喝的买卖。
在“最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下,由LED显示屏打造的许多项目,其质量很难得到保证。LED显示屏前期做了很多工程项目,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便直接导致了客户对LED显示屏的信任危机。君不见,在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在清理户外广告的过程中,LED显示屏几乎都难逃一劫?
可见,最低价中标对LED显示屏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它不但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利润空间,更严重的是,极大地遏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那么我们显示屏企业要如何应对?
我想,要改变当前在LED显示屏行业的这种营商环境,需要自上至下的努力。“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但实际操作中却形成了以“最低中标价”唯一要素,这说明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缺陷,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这也是导致“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原因。
尽管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方位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一些招投标存在各种利益输送的问题,所谓的招投标很多时候流于表式,暗箱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有人认为,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首先要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作为LED显示屏企业,我们除了看重利润,还要注重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或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最低价中标”的困境。
需要指出的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行业内存在的这个问题,我们要在短期内迅速改善是不切实际的。但是,事在人为,只要我们企业能够齐心协力,对于行业内那些制约行业发展的陋习,能够自觉地去抵制,共同努力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未来我们LED显示屏行业一定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