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院的规模、医疗模式和医疗设施及人们的需求等均发生很大变化,医疗建筑设计要满足功能、保障安全、节材、节能、生态、环保等,需承载的期待很多,设计水平需不断提高。医疗建筑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其光环境的构建,这一点甚至比其他建筑更为重要。
医疗建筑电气照明的实施作为医院的基础条件,对满足医疗场所的功能需求,促进患者、家属、医生和工作人员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以第175号公告批准、发布,并于2014年4月1日实施。其第8章电气照明,是我国第一次以标准形式对医疗建筑照明设计作出的较为全面的要求,其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照度及照明质量、照明方式及种类、应急照明、照明控制、医用标识照明和照明节能共7节。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努力使条文的内容具有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为使广大从事医疗建筑照明设计、施工、科研及医院建设与管理有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相关条文,本文就该章主要条文的技术内容作简要的解读和释义。
1条文技术参数与现行标准的协调性
本规范是行业标准,2008年11月开始编制,在历时4年多的编制中,不断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相协调。电气照明部分需协调的主要规范、标准有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等。
1.1关于照度标准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我国建筑照明设计的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为处理好与GB50034的协调性,本规范照明设计的相关条文采取了”凡国标中已给出规定的,本规范一般不再重复“的做法,而是从实际出发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主要是人流量较大的场所,或常用房间等,有的场所需重复的则与国标一致。由于本规范编制在前,GB50034修编在后,故本规范编制中主要与其2004年版进行协调。现与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所给出的医疗建筑照度标准值对比,本规范第8.2.1条补充的部分如表1所示。
表1中的照度值与CIE S 008/E—2001《室内工作场所照明》中有关场所的标准值相比基本相当,但有的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仍低于CIE,如:一般检查室,CIE的标准为500lx,本标准为300lx;手术室,CIE的标准为1000lx,本标准为750lx等,这主要是为与国标协调,并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
1.2关于手术室光源的显色指数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了手术室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为90,但这是对手术专用无影灯的要求,还是对手术室内所有照明光源(含一般照明光源及手术专用无影灯光源)的要求,并未给出说明。经调研,我国现手术室一般照明常采用荧光灯在手术室天花上围绕手术灯周圈布置方式,过去由于国产荧光灯一般不生产显色指数为90及以上的荧光灯(市场小),如果要用则主要依赖进口,价格较高,所以绝大多数医院手术室照明设计将国标视为对手术灯的要求,一般照明均采用了显色指数为80、85的荧光灯。
经查阅CIE的标准,手术室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为90,也未特指手术灯。本规范第8.2.4条最终规定“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与CIE标准、与国标相协调,也未特指手术灯。这一标准可理解为主要是对属于2类场所的手术室的要求。考虑到近几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且建设需求旺盛,同时我国电光源生产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从产品技术的可行性,还是从工程造价角度看,此规定应是适宜的。
1.3关于应急照明的相关规定
应急照明包括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本规范第8.4节应急照明,主要包括应急照明如何设置、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和在市电停电后应急照明电源的转换时间等四个问题的相关规定。
疏散照明的照度必须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而现行标准关于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如表2所示。
由表2可见,本标准第8.4.2条中要求一般水平疏散通道,即条文中所指“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严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是因考虑医疗建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病患者,有的还需救援人员协助疏散,适当提高标准应是适宜的。条文增加了地下疏散区域,主要针对一些医院的地下层也设有医疗场所,或为通往室外及城市安全区域的疏散通道,规范强调这些地下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也不应低于5.0lx。
关于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本标准第8.4.3条中要求“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这一规定是根据医院的特点,考虑二级及以上医院对患者实施某手术或抢救等一般12小时内可以完成,二级以下医院手术或抢救等一般3h内可以完成。同时,本条与本规范第4.4.5条第1款相呼应,以对应我国三级医院手术繁忙,手术室连续运行的实际情况。
2条文技术内容的针对性
在我国,与建筑照明相关的标准,国家标准有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行业标准有以建筑电气“母规范”之称的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而本标准的体例模式需按建筑电气标准的既定体系,相关章节与“民规”又基本一致,如其内容与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内容重复,则失去编制本标准的意义。因此,本规范条文的主要技术内容必须注重针对性,即符合医疗建筑的性质,体现出医疗建筑的特点。
2.1关于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
光和建筑装饰表面的颜色特性是构成视觉舒适度的几个重要因素之一。作为规范医疗建筑电气照明设计的标准,不能不对其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作出要求。光源的颜色外貌,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本规范第8.2.3条规定“医疗建筑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宜为3300k~5200k。”在第8.3.2条中还要求“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室内装饰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甚至,在第8.4.5条中对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也提出要求“宜与一般照明一致”。
之所以提出上述要求,主要考虑:(1)是医疗建筑服务对象的需要。医院是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场所,他们对视野内的颜色比较敏感。室内光源色温的选择除了要与照度相适应,还要顾及人的心理感受。中间色给人以舒缓、祥和的氛围,这对医疗建筑绝大多数场所都是适宜的。在病房内,可用中间色中偏低的色温(有的用低色温),给人温馨的感觉。(2)与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相呼应。该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6]。(3)规范行业中近几年出现的在医疗建筑的装饰及照明设计中滥用彩色光的浮燥奢华现象,引导树立正确的人文关怀的设计理念。
2.2关于照明方式及种类
在8.3节“照明方式及种类”中,第8.3.2条对医疗建筑中一般照明,从视觉舒适度和建筑功能、医疗工艺需求等区别于其他建筑的特别之处进行了梳理,提出: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的光源色温及显色性宜一致;
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
病房灯具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
病房通往手术室走道的灯具不宜居中布置;
手术室、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
洗衣房、消毒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磁共振设备用房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性材料;
精神病房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等等。
本规范第8.3.3条则对医疗建筑中的局部照明区别于其他建筑的特别之处进行了梳理,对哪些场所需设局部照明,灯具选型及如何安装,手术室的手术专用灯和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提出了要求。
此外,第8.3.4~8.3.7条对医院病房区域的夜间照明,候诊区、传染病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的紫外线消毒照明,以及装饰照明均给出相应要求。其中,在执行第8.3.5条时,可根据《医院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4], 对物品表面的消毒照射,最好使用便携式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移动照射,也可采取紫外灯悬吊式照射。对小件物品可放在紫外线消毒箱内照射,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可采取间接照射法或直接照射法。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时,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uW/cm2)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
2.3关于照明控制
电气照明控制的目的是按需照明,方便使用与管理,以获得良好的视觉效果,并实施照明节能,要求安全、可靠、灵活、经济。在8.5节“照明控制”中,第8.5.1条,从实际出发对医疗建筑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集中控制、分区或分组控制、单灯控制等方式,分别给出了所适应的场所。第8.5.2条,则对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提出要求,共7款。其中,规范用语为“应”的第1、3、6款,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他款为实际运行的经验总结,有利于医疗工艺操作及安全管理。
2.4关于医用标识照明
现代医疗建筑由于医疗科室和医疗设备众多,功能复杂,建筑体量大,为给患者提供便捷的就医流线,缓解患者及家属紧张的心情和确保医院在正常运行和应急状态下建筑物内的人身安全,医用标识成为现代医疗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本规范第8.6节“医用标识照明”,是区别于其他建筑照明特有的一节,是对我国照明设计的创新。本节内容含医用标识照明的类别、标识照明的设置要求、室内标识的平均亮度要求和配电及接地要求等。本标准第8.6.1条表明医用标识可包括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等。既然有标识,就要让标识清晰可辨,除设置的位置有讲究外,采用电光源照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标准提醒设计这些标识宜采用电光源照明。
医用标识照明的设置包括设置原则、设置位置、标牌的规格、文字图形及颜色、表面亮度等,内容较多,本规范第8.6.3条仅从安全角度对标牌的距地高度、急诊通道标识照明、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入口处的标识照明等提出要求。
经调研,目前我国医院的医用标识本身大致可分为不发光、内透光和LED显示屏三类。对标识自身不发光的,在建筑设计时,建筑设计、照明设计和标识设计宜同步进行,统筹考虑标识恰当的位置,并可获得适宜的光照。同时,标识的亮度也不能过高,与其所处的室内环境的亮度比要相适宜,过高会造成光污染。根据医疗建筑室内标识所处的环境,其标识不管是属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其平均亮度都需符合第8.6.4条给出的规定,即:当标识面积小于或等于0.5m2时,其平均亮度为400cd/ m2;当标识面积大于0.5m2且小于或等于2 m2时,其平均亮度为300cd/ m2。
3条文关于抑制眩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涉及眩光抑制问题的条文虽不很多,但对医疗建筑来说极其重要。在8.1.2条中,“将构建舒适的光环境”作为电气照明的目标提出,以“一般规定”的条文给出。第8.2.5条,明确提出“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并对患者必经的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场所及其他诊疗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提出具体要求。另8.3.2条第2款对病房灯具选型及安装的要求,第3款对病房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内灯具布置的要求,以及8.3.7条规定“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等,均将避免眩光问题用独立条款突显出来。
CIE1995年提出用UGR作为评定不舒适眩光的定量指标。其数值对应的不舒适眩光的主观感受见表3[5] 。由表3可见,本规范第8.2.5条所涉及场所的UGR值(19、22)并不是很严的指标,对病人来说,这是最低限了。
照明要关注人的需要、人的感受、人的情感[1]。现代医疗建筑的光环境,应使患者和医生都感觉到舒适。患者有舒适的视觉环境,走进医院,其照明带来的是光明、舒适和温馨,以利放下压抑恐惧的心情,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医生有良好的工作场所照明,不仅仅只是提供好的作业可见度,应能轻松并且舒适地完成工作。当然“视觉舒适”的实现要靠照度、亮度分布、眩光、光和建筑装饰表面的颜色特性、闪烁、天然光和维护等众多因素综合完成。本规范将避免眩光问题用独立条款突显出来,其本意是希望标准所规定的低限指标在医疗建筑照明设计中要确保实现。
4关于医疗建筑的照明节能
目前,照明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节约能源的重要方面,但在实施照明节能时,有的却降低了照明标准,这是不可取的。对医疗建筑的照明节能,更要强调在保证照明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从调研看,目前我国医院的照明,一方面确有不少节能空间,但另一方面照明质量不达标准,光环境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仍较严重。
本规范第8.7节提出了医疗建筑照明节能的基本要求。其中,第8.7.7条“医疗建筑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天然光,…”,这不仅是照明节能要关注的,更是医疗建筑方案设计需研究的。综合医院因规模大,设备集中布局,可能带来建筑空间容积巨大,依赖电光源,却牺牲了采光问题,而阳光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建筑设计需从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就与照明设计师密切配合,充分挖掘天然采光技术手段,给患者和医生提供更多生态空间,利用天然光进行照明节能。
5结语
由于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医疗理念、医疗机构模式、医疗建筑形态在不断发生变化,加上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该规范电气照明的相关条文在实施中尚需灵活把握,我们也期待得到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反馈;而同时由于技术、材料以及工艺的飞速发展,该规范亦难以实时地追踪到最新的技术动向,技术要求也会存在疏漏和缺陷,这些问题有待今后不断跟进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