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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LED获诺奖促日本修改《专利法》

字体变大  字体变小 发布日期:2014-10-21  来源:ledinside  浏览次数:3058
核心提示:因为今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蓝光LED之父”中村修二当初作为企业研发人员开发出LED量产技术后,曾因专利问题与所在公司日亚化工发生诉讼纠纷,新制定的《专利法》修正案被期望在平衡企业员工专利利益划分、减少劳资双方的专利权矛盾上发挥积极作用。
    近日,日本特许厅产业构造审议会知识产权分会专利制度小委员会起草了《专利法》修正案,针对企业员工发明专利的归属问题,拟把现行法律中专利权属于“员工所有”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在制定奖励制度的前提下转为“企业所有”。特许厅力争向正在召开的临时国会提交该草案。

    因为今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蓝光LED之父”中村修二当初作为企业研发人员开发出LED量产技术后,曾因专利问题与所在公司日亚化工发生诉讼纠纷,新制定的《专利法》修正案被期望在平衡企业员工专利利益划分、减少劳资双方的专利权矛盾上发挥积极作用。

诺奖得主曾与企业对簿公堂

    随着《专利法》的即将修改,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被誉为“蓝光LED之父”的美国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教授中村修二(美籍日裔)与其曾任职的日亚化学工业公司因蓝光LED专利问题发生的诉讼纠纷再次引起日本社会热议。

    中村修二1979年加入日亚化学公司,经过数年努力于1992年发明了蓝光LED,在1993年实现了蓝光LED的量产。其后中村修二因为与日亚化工的专利权纠纷及与日亚化工时任管理层理念上的分歧,于1999年离开日亚并在时任美国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校长邀请下到该校任教。

     在中村修二移居美国后日亚化工以中村向竞争对手提供专利技术、涉嫌泄露企业秘密为由起诉中村,中村愤慨于作为蓝光LED专利的发明人只从日亚化工获得2万日元(按当时汇率约为200美元)酬金而被美国同行耻笑为“奴隶”,遂于2001年展开对日亚化工的反击,起诉要求日亚化工确认蓝光LED专利的所有权并支付专利转让费200亿日元。最终法院裁决日亚化工应当支付给中村修二200亿日元,但日亚化工不服裁决并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经过4年时间的拉锯战,2005年1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最终裁定日亚化工偿付中村修二8.4亿日元。在中村修二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后举行的记者会上,中村被问及与日亚化工的专利权官司时也或多或少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明确职务发明专利权属

    日本在1909年修改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职务发明”(企业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专利)归“企业所有”,此后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承认发明者拥有专利权的“发明者主义”成为社会主流理念,在2004年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转而把“职务发明”改为“员工所有”。在此后的十年时间中,日本专利制度一直沿袭了这一有别于欧美主要国“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的特殊做法。

    根据日本现行的专利制度,专利发明人拥有专利权,并可将专利转让给他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法》认可多数企业制定的“职务发明”所获专利自动转让给企业所有、企业对发明人提供一定报酬的企业内部规定。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认为自身为职务发明人提供了工资,并为研发提供了各种资金、设备、人员保障,因此发明专利理所当然应归企业所有。但因为在现行制度中,对企业利用员工发明专利权时需支付“相应酬金”的具体金额规定模糊不清,劳资双方经常产生纠纷,甚至员工为此与供职企业对簿公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日本经济界普遍担心围绕专利遭到员工起诉,被要求支付高额酬金,因而呼吁修改《专利法》。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6月日本政府把知识产权政策作为了一项经济增长战略,并通过了从根本上改革“职务发明制度”的内阁决议。根据日本特许厅产业构造审议会知识产权分会专利制度小委员会最新起草的《专利法》修正案,对现行制度中专利权为“员工所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在制定奖励制度的前提下转为“企业所有”,对员工的奖励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可为涨薪、留学等。

   《专利法》修改后,发明专利的企业员工仍有权起诉企业要求更多酬金。另一方面,为减少劳资间矛盾升级至诉讼的风险,修正案提出企业在制定奖励规定时需要向员工征求奖励内容期望。

各界围绕专利权分歧明显

    对于特许厅最新起草的《专利法》修正案中规定职务发明由“员工所有”变为“企业所有”,日本劳动团体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项法律将进一步挫伤技术研发人员的发明积极性,并可能导致优秀技术人员流向海外。

    劳动团体认为,尽管欧美等国均规定“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但因为日本特殊的雇用制度、文化决定了此种制度并不适用于日本,原因是日本职场采取终身雇用制,人员流动相对较小,企业和员工通常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就专利报酬进行协商时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法律设置上应从维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才可能保证制度的公平。此外,对于技术研发人员而言,美国因为人员流动性强,优秀人才易于找到优秀企业就职,加上对于前景不明朗的研发项目容易获得风险投资,因此美国科技企业更具吸引力。劳动团体担心《专利法》的修改可能导致日本优秀技术人才的流失。

    企业团体对《专利法》的修改则持欢迎态度,认为专利制度的修改可以避免围绕专利权问题遭到员工的起诉,被要求支付高额酬金。有日本“经济界首相”之称的经团联会长榊原定征8日在札幌市举行的记者会上针对中村修二曾因蓝光LED专利与日亚化工对簿公堂一事表示:“在日本专利权归发明者所有,但世界上大多数主要国家都规定专利权归企业所有”,(经团联)要求修改《专利法》把专利权归“员工所有”改为“企业所有”。

    此外,经团联为推动日本政府修改《专利法》还专门发表了声明,表示将完善企业对专利发明者给予报酬的规定。声明表示,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科技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线,而科技创新的源泉是企业员工的科技发明。为此,日本各企业在保持、培养人才的同时应积极制定激励措施推进员工从事科技创新。在《专利法》修改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后,经团联将推动各个企业制定保证专利发明者报酬的相关制度,维持、提高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发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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