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县LED路灯采购案原标案采购金额是2800万元(人民币约569.19万元),2011年由新北市涉案厂商以1800万元(人民币约365.91万元)得标,并在2014年完成验收程序。
但在改造过程中就有舞弊传言,检调于2012年间立案调查。检调彻夜约谈金门县养护工程所长董汉耀、李姓课长、承办采购业务的白姓承办人与厂商、职员共9人到案,发现该所在2010至2011年间办理LED路灯采购案时,疑早已内定厂商,并自选择采购产品、比价择定采购厂商,以迄事后验收程序,均有一路护航的重嫌。
检调发现采购LED路灯产品,与原标案要求的规格不符,最明显的是产地为“中国大陆”,并非采购案载定的“台湾制”,初估图利厂商逾700万元(人民币约142.30万元)。白姓承办人员和林姓厂商均否认勾串舞弊,讯后交保候传,其余请回。
主任检察官刘颖芳指出,当初符合投标资格的厂商逾10家,最后有3家依据“公共供应契约”的规定参与比价,检方将就目前搜证资料和涉案人员的供述继续查证,不排除有新一波约谈和往上发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