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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争议的游戏规则已悄然改变

字体变大  字体变小 发布日期:2014-06-28  浏览次数:3147
核心提示:2011年9月16日修订的美国专利法《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AIA)是近60年来美国专利法最大、最全面的一次修订,给美
 2011年9月16日修订的美国专利法——《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AIA)是近60年来美国专利法最大、最全面的一次修订,给美国专利制度带来了深远影响。其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修改点包括:法案将美国以往坚持的“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对最佳实施例、现有技术和宽限期等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对微型实体的优惠政策、有关虚拟标识的规则、对商业方法专利设立特别的授权后重审程序,以及设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卫星局等,从根本改变了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与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AIA对再审查制度的变革,例如专利领证后(post-issuance)的复审程序,包括多方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商业方法专利复审(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 CBM)与核准后复审(Post grant review, PGR)等再审查程序,更有逐渐将专利有效性争议的主战场,由法院导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行政再审查体系的倾向。在AIA的新复审再审查制度实施一年半之后,从实际案件数的快速增加,以及案件审理结果明显不利专利权人的事实,可以确认国外业者积极运用此复审程序的效益巨大。这些变革的直接影响,就是专利争议的游戏规则已经悄然改变,值得业者重视。
 
深圳商检局电子产品质检中心杜先生对本刊记者表示,“中国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再审查的,美国专利商标局也有专利再审程序,有单方再审和多方再审程序。但是,中美两国专利再审程序在专利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差异很大。”
 
 
新复审程序实施一年半后的情况
 
 
领证后复审程序,是美国AIA新增的一种专利核准后的再审查程序,其提供三种行政复审再审查管道,也就是IPR、CBM,以及PGR等程序。根据AIA,这些复审程序自该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正式生效,也就是从2012年9月16日正式开始实施,并取代旧有的多方再审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成为利用人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重要管道。
 
虽然在新再审查制度实施前夕,许多业者由于对新再审查制度的不了解,再加上费用增加甚多(例如IPR的申请规费高达2.72万美元),为防止受到新再审查程序所带来不确定法律风险的干扰与节省费用,曾掀起一波抢搭旧制最后一班车的风潮,造成多方再审查案件的暴增。但是,新复审毕竟有其优势,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业者开始实行新复审程序寻求再审查。
 
这是因为单就形式而言,新复审程序除系由专业行政法官所组成的PTAB进行审理之外,整体诉讼时程也更经济。相较于旧法之多方再审查程序需耗时三年,新制则有审理时间的限制(例如IPR程序需于一年内完成)规定,显然较旧法更具有时效。因此,虽然新制实施前曾出现大量利用旧法的案件,但是也因为新复审程序的特殊优势,使得该程序正式实施后就受到广泛运用。
 
根据USPTO统计,除PGR案件较少外,IPR申请案件从2013年6月以来,每月都超过50件,也成为AIA通过迄今案件量最多的一项行政再审查程序,截至2014年3月底止已达983件,而CBM程序也有140件。就以各方运用最多的IPR案件而言,其中多数均符合IPR程序所要求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标准,并未发生专家担心的门坎过高问题,使业者反而能积极的利用IPR程序对指控其侵权或有指控可能的专利提出有效性的挑战,并通过行政再审查程序获得重新审查的机会。
 
而在一年半的实施之后,专利审判暨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也已经获得“专利请求项杀手”(Claim Killer)的称号。根据美国知名的专利事务所Kenyon & Kenyon的统计,迄2014年4月10日为止,PTAB已经作出51件最终书面决定,但是结果似乎一面倒的对专利权人不利。其中最惨的是商业方法专利复审CBM程序,在12件最终决定中,专利权人全军覆灭,所有争议请求项均被判无效。至于IPR程序的39件最终判决中,只有五件专利权人获得胜利,专利权人胜诉率只有13%,但是若就争议的请求项比例来看,则专利权人胜诉率竟然只有5%,而挑战成功率高达95%(在在争538项请求项中,510项被判决不具专利有效性,只有28项请求项获得维持)。从这些数字观察,只要PTAB决定受理并进入复审实质审理程序,则被挑战的请求项能获得维持的机会不大,重点就在于能否为PTAB接受。

 
 
 
多方再审程序案件现况
 
 
根据AIA的规定,第三人若要提起IPR程序,只能在专利领证9个月后或核准后复审PGR程序终止后提出,而且只能以在争专利不具有美国专利法第102条之新颖性及第103条之非显而易知性(进步性)为理由,并必须主张在争专利至少有1个请求项不具可专利性。一旦有人提出IPR请求,PTAB就必须根据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限于已核准专利或已公开出版文献printed publication)来决定是否已构成启动IPR程序的要件,也就是在争专利请求项需达不具可专利性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相对而言,核准后复审PGR程序则应在专利领证后9个月内提起,至于提出的理由可以专利违反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以及第112条为由提出。
 
就审理程序而言,PTAB于收到双方初步答复的3个月内,需就是否启动IPR程序做出决定,并需在启动后一年内做出最终决定(除非有正当理由才可例外延展六个月。对于PTAB所作之最终决定若有不服,双方皆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
 
在IPR程序中,专利权人有一次修改专利范围的机会,可选择对被主张不具可专利性的请求项直接删除或予以修改,但不能扩张申请专利范围,也不得加入新事项。此外,专利权人也可选择和解;一旦和解,则IPR程序当然终止。
 
虽然IPR限制不少,但若从请求主体与在争专利的构面进行观察,利用新复审程序的案件反而以大公司为主。就以IPR程序为例,就以Oracle、Corning、Toyota Motor、Apple、Sony、Samsung、Dell、Google、Microsoft及Monsanto等国际知名企业利用最多,甚至台积电亦针对数个方法专利运用IPR程序主张他人专利无效,显见IPR程序已经逐渐成为各大公司面对专利威胁或拟定知识产权策略时积极运用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若观察业者运所挑战的专利,可发现其中有不少是由知名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如Intellectual Ventures、VirnetX等持有,也因此IPR程序是否会对NPE构成一定的冲击,就值得持续观察。
 
若以更宏观的角度看,就IPR程序最主要的争议技术领域观察,则由“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与信息安全”(Computer Architecture,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位居榜位,半导体、电机与光电系统及组件(Semiconductors, Electrical and Optical Systems and Components)居次、“运输、建筑、电子商务、农业、国家安全”(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Electronic Commerce, Agriculture, National Security),以及“通讯”(Communications)等技术领域则分居三、四名。该分布也充分反应近年来专利战争主战场所在,若此趋势持续,则新复审程序未来有可能对这些重点领域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发证后复审:停止司法诉讼程序的重要理由
 
 
一般而言,业者在面临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际,可以实行的应对策略包括提起反诉,或是通过USPTO的复审程序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起争议,特别是在AIA的发证后再审查程序正式上路之后,通过IPR与CBM等再审查程序的案件数量大增,且挑战者成功的机会也呈现一面倒的态势。也因此产生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可否以提起复审程序为由,请求法院停止(stay)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待专利有效性的复审结果出炉后再续行诉讼程序,以及法院对于此等请求的态度。

 
 
其实,从新复审程序正式上路的第一件争议案件开始,就可以看出被告与法院的态度。例如,第一件IPR案件,也就是制造GPS导航装置的Garmin公司所提起专利有效性争议中,该公司因为被专利权人控告侵权,为求反制,在IPR程序正式上路当天就立即提出申请,挑战指控其侵权的美国第6,778,074号专利(“速限指示装置及用以显示速度及相关速限之方法”(Speed limit indicator and method for displaying speed and the relevant speed limit),并主张该专利全部20项请求项均无效。虽然PTAB审查后认为仅有第10、14及17项请求项符合IPR程序的“合理可能性”要求,但是却全部胜诉。该案中,法院虽未裁定停止诉讼程序进行,但是却以延缓诉讼程序的方式,等待PTAB就专利有效性的结果出笼。
 
而在这第一件案件正式出炉之后,有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告以提起复审程序为由,请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虽然美国法院对于停止诉讼采取保守态度,也就是必须综合考虑下列三要件: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是否已经完成与审判期日是否已经确定?停止诉讼是否可以简化本案争点与本案审理,以及停止诉讼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不利(unduly prejudice)?
 
虽然在一般诉讼案件中,停止诉讼的门坎很高,但是在专利争讼案件中,法院却出乎意料的愿意停止诉讼程序。根据统计,法院核准被告停止诉讼程序申请的比例高达73.4%,其中,对以进入CBM程序为由请求停止诉讼的核准率竟高达90.48%,至于IPR程序也达69.9%,可见法院对新复审程序尊重的态度。
 
就各法院的态度而言,可发现受理专利案件越多的法院,越偏向核准被告停止诉讼的申请。其中又以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准许25件)、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准许18件)与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准许10件),即分居核准停止诉讼请求的前三名,而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核准率更高达83.33%,高居第一。就连核准率最低的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其核准停止诉讼程序的比例也高达50%。
 
从新复审再审查制度实施一年半以来的实际案件数,以及PTAB的最终决定和法院核准被告停止诉讼程序声请案件的结果,不论IPR程序或是CBM都成为被控侵权方或可能面临侵权诉讼一方的有力攻击武器,在此制度正式上路一年半之后,PTAB的行政再审查程序,无疑已成为双方当事人在面对侵权诉讼或制定整体知识产权策略时必须充分考虑的策略环节之一。由于目前两岸业者对此等新制度的利用较少,值得业者对是否采用此等新制慎重考虑。(记者: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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