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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专利战火都烧成这样了,你还在问“337调查”为何物?

字体变大  字体变小 发布日期:2016-08-12  来源:新兴产业智库  浏览次数:1400
核心提示:据称,8月2日,科锐公司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其中,ITC法官
     据称,8月2日,科锐公司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其中,ITC法官的判决结果显示,费特和东贝已被裁定违反关税法第337节。
 
    事实上,回溯自1997年开始,美国境内的LED专利诉讼案件就在不断攀升,并且在2008年2月,首次波及到了中国企业。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中国LED企业已在不知不觉间多次遭受美国的337调查。
 
    从整体上看,一直以来被诉企业多是珠三角等LED产业发达地区,且多为中小型企业。然而,中国LED企业在应对此类关乎整个产业的事件时,一般选择了采取了回避和冷漠的态度,积极应诉的并不多见。经研究总结发现,美国对华337调查有着简便性、歧视性、严厉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
 
    在实践当中,337调查也呈现出调查数量上升、专利侵权为主要诉由、涉案产业高技术化等趋势。由于中国的产业基础和知识产权实力相对薄弱,中国企业在对外出口时经常会面临知识产权壁垒,尤其是美国关税法337条款针对中国LED企业进行的调查及救济措施,让中国LED出口企业没少吃苦头。
 
    据了解,在美国的337调查中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申诉方和被诉方可以以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和解的优点是不会被ITC下达禁止进口令,仍可以保住一定的市场,但得向专利权人交纳知识产权使用费。如非和解而被裁定侵权,那么ITC将可签发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及停止或禁止令。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停止或禁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会被处以10万美元/日的罚款。
 
    无论是以和解的方式还是以排除令或禁止令结案,都会对中国的涉案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产生出口贸易抑制效应,即使以和解方式结案,也需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费,涉案产品及上下游产业的产品对美国的出口会受到影响;而以排除令或禁止令结案,涉案产品及相关产品将永久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这对于我国LED照明产业链整体来说都是重大打击。
 
    诚然,中国LED行业是站在巨人的肩头上发展起来的,这也导致了在LED专利版图上处于弱势,未来中国LED产业要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要遇上各种各样的专利纠纷问题。然而,环顾LED行业“专利战”的现状,可以发现,国外LED企业比较重视专利申请,而国内很多企业却还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人因此指出,这也是目前LED行业轰轰烈烈的“专利战”大都停留在国际上,国内LED企业之间专利掐架却小打小闹上不了法庭的重要原因。
 
    337调查是美国维护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一把尖锐利器,中国LED企业不遇则已,一旦遇上了,不论是采取选择消极逃避,还是积极应诉,只能说,该来的始终都是逃不开。既然逃不开,那就需要我们未雨绸缪,“知己知彼”,不能一知半解,更不可懵然不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337节)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贸易中存在侵犯知识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都可以进行行政调查。如果ITC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或虽未侵犯知识产权但其效果破坏或者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对美国商业或贸易造成限制或垄断,则ITC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337调查”。
 
    337调查具有四大特点,其一,它立案容易,发起“337调查”的申请人只需证明在美国存在与申请人主张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不需证明有损害;其二,它的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申请人的相关产品,其他同类的产品也有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其三,它的调查周期短,大多数情况下,ITC的调查期限为12-1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而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案件审查周期长达两年甚至更长;最后,它对物管辖,对于所有进口到美国的产品,适用属物管辖权。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涉案进口产品,申请人就可以请求ITC对世界各地的被控企业同时展开调查。仅在涉及禁止令时才需考虑对人管辖权。
 
337调查的各参与方
 
    337调查涉及多方主体,通常包括ITC、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等。如下表: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复审和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例如上述由科锐发起的337调查中,本月初所收到的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因侵犯了美国专利号8596819(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8628214(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7976187(全方位LED照明产品)、美国专利号8766298(LED元器件结构),在初裁阶段,ITC法官裁定的判决结果就显示支持科锐对费特电气公司和其亚洲供应商东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侵犯专利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控诉(另外,费特和东贝在未能达到能源之星标准/或要求的部分产品上粘贴能源之星标签,这一发布虚假和误导性广告的行为被裁定违法)。按照目前情况可以预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将于2016年11月29日对该项调查案作出最终裁决。
 
    由于初裁只是初步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有异议,ITC可以对初裁进行复审,委员会本身也可以主动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是最终裁定,一旦公布就立即生效,其相应的救济措施也生效。一般来说,终裁很难再做出更改,虽然美国总统有否决终裁结果的权力,但实践中很少发生。对于终裁结果,被告可以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但需要在60天内提出。如果上诉法院也认为裁决有效,则被诉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机会。
 
    可以看到,337调查的整个过程时间很短,通常从立案到结案不超过18个月,而这期间的费用通常高达300-600万美元,甚至更高,要在短时间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负担。
 
    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基于此,美国企业有时会选择中国出口能力较强的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作为337调查的对象,一旦有一家中小企业败诉,就可以运用普遍排除令限制我国整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对美国的产品出口。因此,337调查的危害甚大,如果不应诉,就会丧失相关的市场,危害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如同一种大面积杀伤性的武器,其危害不逊于反倾销。
 
 
337调查的处罚结果
 
    如果ITC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可能的处罚结果如下:
 
 
 
337调查的应对
 
    对于337调查,企业可在调查前、过程中以及结束后等不同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加以应对。
 
.
 
关键词: 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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