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就处理吴长江据称订立质押及担保协议及所谓许可协议以及根据所谓协议进行的资金冻结及提款统称之“违规情况”。就此,公司已罢免吴氏在雷士集团中的各种职务,且不再负有任何职责、提起针对吴氏的法律诉讼,及与三份所谓20年许可协议的对方沟通等。
就潜在最大信用风险而言,公0司已在2014年就14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合共计提2.85亿人民币拨备。此外,面临潜在损失包括如果不能从吴氏和无极收 回任何款项,大约2.655亿人民币损失;及如果建行索赔胜诉,建行针对雷士中国的索赔导致大约6,000万人民币另加利息损失。
据雷士照明10月23日公告表示,董事会欣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公司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以下为公告全文:
雷士照明所有复牌条件均已达成及复牌
所有复牌条件均已达成
董事会欣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
复牌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停牌。由於所有复牌条件均已达成,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复牌。
本公告由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披露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背景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提述其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以来直至本公告日期的先前公告,包括:
(a)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的公告,内容关於(其中包括)吴长江先生(“吴先生”)告知董事会多数成员,其已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签署数份许可协议;
(b)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的公告,内容关於本公司股份停牌;
(c)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内容关於(其中包括)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亦称独立审查委员会)(“独立审查委员会”),对吴先生及其他人被指称的不当 行为,以及对某些与吴先生有关联的公司所订立并据称由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雷士中国”)提供担保的若干银行贷款安排进行内部调查;
吴先生据称订立质押及担保协议及所谓许可协议以及根据所谓协议进行的资金冻结及提款统称“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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