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潜在财务影响
本公司在其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的公告(“首份结果公告”)中,向市场通报了雷士中国就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在中国提起的正在进行的诉讼之潜在财务影响。
就本公司的潜在最大信用风险而言,在二零一四年年报中,本公司已就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合共计提人民币285,360,000 元的拨备。此外,本公司面临下述潜在损失:(1) 如果不能从吴先生和无极收回任何款项,大约人民币265,564,000 元的损失,及 (2)如果建行索赔胜诉,建行针对雷士中国的索赔导致的大约人民币60,000,000 元另加利息的损失。
关於吴先生据称代表惠州雷士订立的三份所谓20 年授权合约,独立法务顾问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实际上订立了任何该等协议。这已在首份结果公告中披露。
向市场通报违规情况对本公司营运的影响
本公司已向市场通报违规情况对其营运状况的影响。
违规情况主要在四个方面对本公司的营运造成影响:
(a) 雷士集团内部的管理层发生变动。吴先生被王冬雷先生及其他人所取代。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及八月八日的公告。
(b) 本公司的总部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从雷士中国搬迁至惠州雷士。这已在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公告中披露。惠州雷士现已承担雷士中国的先前职能,且本集团营运已恢复正常。
(c) 本公司的万州厂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初起暂时停产直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初左右为止。这已在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二十日及二十八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的公告中披露。本公司注意到万州厂营运现已恢复正常。
(d) 如上所述,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暂停从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款。除雷士中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外,所有该等银行账户的暂停付款均已被 解除。这已在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的公告中披露。
因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导致的从雷士中国账户提款约人民币5.50 亿元以及雷士中国一个银行账户中的银行结余被冻结,未对本公司营运造成重大影响,原因是,本公司一直拥有并在相关时间拥有巨额净流动资产,足以支持其营 运。此外,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并未对本公司营运造成重大额外影响。
第二项复牌条件:表明本公司已制订适当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规则项下的义务
本公司聘用内部监控顾问对本公司及其主要附属公司进行内部监控评估,旨在针对雷士中国於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发生的被指称的未经授权关连交易向本公司 提供内部监控评估。内部监控评估既涵盖本公司公司层面的监控(即,公司监控、财务报告及披露监控)亦涵盖营运层面的监控,以及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的所选业 务程序。
内部监控评估确定了雷士照明及其主要附属公司内部监控制度的各种缺陷。请参阅首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采取了跟进 补救行动以处理该等缺陷,且本公司进一步指示内部监控顾问,就本公司实施早前在内部监控评估中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进内部监控评估。在跟进内部监控评估结束 时,内部监控顾问的结论是其在早前内部监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所有缺陷均已获补救。此外,独立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内部监控顾问的发现确定了本公司内部监 控制度的若干弱点,基於与本公司管理层和独立审查委员会的洽商、法务审查的结果以及内部监控审查的结果,独立审查委员会同意本公司的意见,即,本公司不认 为据称订立某些质押/担保协议及所谓20 年许可协议乃由本公司内部监控制度中的缺陷所导致,原因是有证据表明,是吴先生蓄意策划了该等行动。因此,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本公司已制订充分的内部监控制 度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义务。请参阅本公司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告(“第二份结果公告”)。
第三项复牌条件:披露法务审查和内部监控审 查的结果,并处理德勤财务发现的问题;并且如果有必要,进行涵盖适当范围的进一步/审查法务审查和内部监控评估的主要结果已由雷士照明於首份结果公告中披 露,而补充法务审查和跟进内部监控评估的主要结果已於第二份结果公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