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一直就违规情况(包括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向其股东通报最新情况。相关资料已在(其中包括)本公司的下述文件中披露:
(a)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
(b) 二零一四年年报;
(c)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及
(d) 二零一五年中期报告。
本公司的外部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就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中载列的财务报表提出了保留意见。下文概述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对处理违规情况的说明以及关於安永审计保留意见的进一步资料。详情请参阅二零一四年年报。
提款
雷士中国订立了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由於相关贷款违约,最终数家银行合共提款人民币550,924,000 元。
本公司在其合并报表中将数家中国银行提取的人民币550,924,000 元金额记录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
涉及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的其中一家借款人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极”)向雷士中国出具了八份反担保函,据此无极承诺,就向所提及的三家 银行举借的九笔贷款(据称由雷士中国提供担保)引致的任何损失向雷士中国作出赔偿。基於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并与安永协商後,决定将人民币 550,924,000 元确认为无极所欠应收账款,并在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并报表中列入“预付款、保证金及其他应收账款”内。
此外,基於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共人民币265,564,000 元的无极所欠应收账款被视为可收回,因此就不可收回款项计提拨备人民币285,360,000 元,在本集团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合并报表内作为“其他应收一家公司款项的减值损失”入账。
当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编制之时,安永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评估由雷士中国提起的针对吴先生、无极及其他人法律诉讼的可能结果,以确定是否可收回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265,564,000 元净额,以及是否应在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就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订立的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作出损失 拨备。本公司的外部核数师将於年底再次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维持以上所述的审计保留意见。如果未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本公司从安永了解到,安永的审计 保留意见将结转至本公司日後的财务报表。
雷士中国仍在进行其针对吴先生、无极和其他人的法律诉讼;该诉讼目前暂停以待获得针对吴先生的刑事诉讼的结果。此外,雷士中国就其正在进行的诉讼已从中国法院获得针对吴先生、无极和其他人的资产冻结令。
中国建设银行冻结的账户
经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请求,就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之一发出了冻结雷士中国人民币62,000,000 元存款的法院命令。由於该法院命令,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雷士中国金额为人民币54,128,000 元的存款被中国法院冻结。
被中国法院冻结的款项,即人民币54,128,000 元,在本公司合并报表中记录於“受限制的银行余额及短期存款”项下,并作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受限制的银行结余披露。
当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编制之时,安永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估由建行提起的针对雷士中国及其他人的相关法律诉讼的可能结果,以确定是否应就人民币54,128,000 元的被冻结银行结余作出拨备,及为人民币7,872,000 元的短缺额作出拨备。
本公司的外部核数师将於年底再次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维持以上所述的审计保留意见。如果未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保留意见将结转至本公司日後的财务报表。
雷士中国仍在继续就建行提起的法律诉讼进行抗辩,并已获得针对吴先生、无极和其他人的资产冻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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