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处理违规情况并向市场通报其对本公司的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第一项复牌条件”);
(b) 表明本公司已制订适当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规则项下的义务(“第二项复牌条件”);
(c) 披露法务审查和内部监管审查的结果,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且如果有必要,进行涵盖适当范围的进一步调查/审查(“第三项复牌条件”);及
(d) 向市场通报所有相关信息(“第四项复牌条件”)。
董事会欣然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通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达成所有复牌条件。达成复牌条件的详情载列如下。
第一项复牌条件:处理违规情况并向市场通报其对本公司的财务及营运状况的影响
处理违规情况
本公司最初发现了由吴先生据称代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雷士中国”)订立的十四份质押及担保协议(“十四份质押及担保协议”)。
其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及八月,本公司发现另外两份由吴先生据称代表雷士中国分别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南粤)和重庆市北部新区同谊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谊”)订立的所谓担保协议(统称“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本公司董事会及独立审查委员会均相信,与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 类似,吴先生蓄意在董事会毫不知情亦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据称代表雷士中国订立了所谓南粤及同谊担保协议,其个人应对该等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公司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处理该违规情况:
(a) 吴先生被罢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雷士集团”)中的各种职务,且在雷士集团内不再负有任何职责。
(b)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月设立紧急事务处理委员会、营运委员会及独立审查委员会。
(c) 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暂停从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款。除雷士中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外,所有该等银行账户的暂停付款均已被解除。
(d) 独立法务顾问於二零一五年对十四份所谓质押及担保协议以及所谓20年许可协议进行法务审查,并就南粤作出的指称进行补充法务审查。
(e) 独立内部监控顾问(“内部监控顾问”)於二零一五年进行内部监控评估及跟进内部监控评估。
(f) 於内部监控评估後进行相关内部监控整改。
(g) 提起针对吴先生的法律诉讼。
(h) 公布关於分销商、代理及品牌许可的规定。
(i) 与三份所谓20年许可协议的对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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